中国海关总署(GACC)已实施注册要求,影响所有向中国出口食品的海外制造商、加工商和储存设施。这些要求在中国《248号令》中有说明。该法令第7条和第8条要求出口国的主管当局推荐某些食品类别的企业进行注册。作为美国主管当局,FDA 负责监管许多需要注册的产品类别,并与企业合作收集相关信息。生产或储存FDA监管产品的美国企业,所列类别,向FDA提供信息,以满足中国的注册要求。
美国政府依据《第一阶段经济和贸易协议》等美中双边协议及相关设施注册安排的约束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(USTR)已要求中国海关总署(GACC)确认美国企业注册产品, 以尽量减少对美国出口企业的影响,FDA 也在积极采取措施,保障其监管下的美国食品企业在华市场准入。
| 产品类别 | GACC描述(除非另有说明) |
|---|---|
| 1. 肠衣 | 采用健康牲畜的小肠、大肠和膀胱等器官,经去脂、刮洗等特殊处理后,腌制或风干制成,可用作香肠外壳。 |
| 2. 蜂产品 | 由蜜蜂采集的花蜜、分泌物或蜜露,并与其自身分泌物混合的天然甜物质,以及在繁殖过程中自然形成或经特殊工艺制成的可食用物质,包括蜂王浆、蜂王浆粉、蜂花粉、蜂王浆冻干粉等。 |
| 3. 鸡蛋及蛋制品 | 注:FDA 认为,根据GACC系统中的HS编码,该类别包含壳蛋及其他FDA监管的蛋制品。但GACC的最初描述未包括这些产品。此外,FDA 了解到,由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(USDA/FSIS)监管的蛋制品目前不符合出口到中国的资格。 |
| 4. 食用脂肪和油 | 供加工或消费的植物油和可食用植物油,以及经过精炼和分馏等一种或多种方法加工的单一或混合植物脂肪。 |
| 5. 面点类制品 | 以各种原料为馅、以小麦粉为皮制作的熟制或生制冷冻产品,如包子、饺子或馅饼。 |
| 6. 食用谷物 | 由谷物和块茎类作物的种子、根茎等制成的食品,如大米、燕麦、高粱等。 |
| 7. 磨制谷物制品及麦芽 | 由谷物、块茎、水果和坚果等作物的种子、根茎等研磨和筛选所得的可食用粉状产品,或经水解加工形成的麦芽制品。 |
| 8. 鲜蔬及脱水蔬菜、干豆 | 通过保鲜、脱水、干燥等加工工艺处理的鲜蔬或干蔬,以及干豆制品。 |
| 9. 调味品 | 具有香味、调味或增味功能的天然植物产品,如果实、种子、花、根、茎、叶、皮或整株植物。 |
| 10. 坚果和种子 | 坚果类包括核桃、栗子、杏仁、巴旦木、碧根果、开心果、香榧、夏威夷果、松子等。种子类包括西瓜籽、南瓜籽等。 |
| 11. 干果 | 由新鲜水果经晒干、干燥等脱水工艺制成的干果产品。 |
| 12. 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 | 注:FDA 了解到,GACC未提供该类别的详细描述。 |
| 13. 特殊膳食食品 | 包括大豆基婴幼儿配方食品、特医食品、婴幼儿辅食和其他特殊膳食食品(如补充营养食品、运动营养食品等)。 |
| 14. 健康食品 / 功能性食品 |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补充维生素、矿物质的食品。此类食品适用于特定人群,可调节机体功能,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,并且不会对人体造成急性、亚急性或慢性危害。 |

